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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7号 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责任编辑:信息部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12-01 18:22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1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决定由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继承SK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