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贸促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以下简称“南京市贸促会”)的政府信息,编制《南京市贸促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http://ccpit.nanjing.gov.cn)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626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概况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重点工作、公示公告等内容。具体内容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查阅。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南京市贸促会网站(http://ccpit.nanjing.gov.cn)向公众公开。

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南京市贸促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南京市贸促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6层626室

邮政编码:21001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83635350

传真号码:025-83692014

电子邮件:nanjingsub-council@ccpit.org(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在线提交)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书写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申请

请登录南京市贸促会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进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在线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京市贸促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现场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或传真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根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面链接下载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