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享惠
顾名思义,即是申请享受RCEP带来的关税优惠。
企业只有在货物进出口的过程中主动申请,才可以享受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框架下,申请享惠有以下三个窗口期:
(1)货物进口时:货物进口时是申请享惠的最常规的时间段,在这个阶段进口商应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的协定税率,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海关原产地证明和其他单证。在报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122号令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填报“原产国(地区)”栏目,同时在享惠申报中填写货物具备的协定项下原产国,确保享受的协定税率符合关税减让的相关要求。
(2)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时没能提交可以享受RCEP关税红利的原产地证明的,在货物进口后仍然可以补救:可以按照我国规定向海关补充申报原产地证明,补充申请享惠并提供税款担保,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RCEP协定优惠待遇。
(3)货物在途中:这种情形针对的是RCEP生效前已经出口,且在生效时未在进口缔约国申报进口的原产货物这一过渡阶段专门设计的。(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正式生效)
RCEP生效之日起,进口商在180天内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正本或经过认证真实的副本,并申请享惠,符合规定的可以给予RCEP协定优惠待遇。
二、提交原产地证明
提交原产地证明是申请享惠中的重要一环,因为只有符合RCEP规定的原产货物才可以享受RCEP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而原产地证明则是原产货物在进口通关时证明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并且申请享受关税减让的重要凭证。
(1)原产地证书:是传统上比较常见的原产地证明形式,由各缔约国指定或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签发。特定情况下,签证机构可以依申请更改、补发或重发原产地证书,或者签发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2)原产地声明:是由企业自主出具的声明货物原产地的声明,原产地声明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
(3)原产地证明的特殊情形:
1.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情形:进口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或与其等额的人民币的货物,或者海关免除提交要求的货物,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2.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指对于来自RCEP某个缔约国的原产货物,如果经过中间缔约国进行物流分拆、分装、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后,且未改变货物原产地的情形下,需要分期、分批发往多个RCEP其他缔约国时,可以在中间缔约国依据货物原本的原产地证明直接签发出的一份原产地证明。这样的一份原产地证明就被称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例如:原产于新西兰的100吨牛肉在出口的过程中,由于船期等物流原因在马来西亚进行了拆分和重新包装后,计划将其中50吨发往中国,20吨发往日本,30吨发往韩国。这种情形下这些拆分重新包装的货物可以在马来西亚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或者由马来西亚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背对背原产地声明,用于后续的出口。此时的原产地证明即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三、提交直接运输规则证明文件
直接运输规则证明文件是在货物运输途中出现中转、多式联运、过境运输的情形下,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没有在上述环节发生变更从而影响RCEP协定优惠关税适用所要求的。
这类文件可以包括运输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等)、商业发票、财务凭证或者未再加工的证明等,围绕货物未在中转地(中转国)、过境地(过境国)再加工进行佐证。
此外,进口方海关有权提出其他证明文件要求。
企业在经过享惠环节后便可以切实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